南昌市局烟草专卖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浏览次数:
信息索引号 | A20/2017-05082 | 生成日期 | 2017-11-30 | 公开日期 | 2017-11-30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收入的统一管理,制止各种乱罚款,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规范罚没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作废、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财政部门、省局对票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票据,是指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罚款和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而使用的票据。
第三条 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统一向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申领票据,按需下发至各县级局。
第四条 罚没票据分为《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手工)、《江西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平推式)三种。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适用于数额较大的按一般程序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手工)适用于20元以下的按简易程序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
《江西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平推式)适用于没收的违法烟草专卖品。
第五条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江西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平推式)必须通过各单位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在手工开具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所开具金额、使用日期等数据补录进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同时将罚没款缴入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专户(具体操作程序详见南昌市烟草专卖局《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全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的罚没票据一律按本规定向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领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罚没票据,并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罚没票据。
第七条 罚没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制度,原则上每次领用量为半年的正常用量。
第八条 市级局领用罚没票据,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使用情况统一汇总后向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并且由专人领用保管。
第九条 向各县级局发放罚没票据时,必须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相应模块,并且双方要共同当面清点领发票据的名称、数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罚没票据领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领发票据的管理台账。
第十条 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各单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说明,并逐级上报将整本票据做退库处理。
第十一条 各种票据应按规定使用,内容填写要完整,顺号由小到大使用,严禁套开、跳号使用。
开具手工票时应注意,文字要清晰、工整,严禁涂改、挖补、刮擦;开票人、收款人必须签写实名,不能用字母替代或只有姓氏或空缺;日期、处罚决定编号等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并在应盖章的部位加盖使用单位印章。
在使用票据过程中应当保管好票据封面,在整本票据使用完毕后,根据封面上注明的内容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 因使用不当或损坏、打印错误以及上一年度的空白票据等问题需作废的票据,必须在作废票据上逐页加盖“作废”印章,保存备查。同时,要在票据系统内对相应的票据进行作废。
发生票据遗失情况的,若能提供遗失票据复印件的,应向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无法提供复印件的,应及时在《江西日报》公告,同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领取的烟草专卖罚没票据进行收集整理、统一登记造册后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每年5月中旬,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将上一年度所领取的全罚没票据进行整理,具体要做到将已使用的票据按其原始顺序进行装订成册,并按票据类型、号码摆放。整理完整后统一上交市局专卖监督管理科,专卖科将对交回的票据进行逐本审核,确认无误后,交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罚没款上缴省财政厅国库处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罚没款。
第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罚没票据管理制度,特别要加强对手工票据的监管,详细掌握本辖区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在每年的12月底填写《____年烟草专卖罚没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上报专卖监督管理科。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条款的,将对相关单位的专卖绩效考核中的基础管理中扣分;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