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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宣传问答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2日     浏览次数: 人次     作者:县综合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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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答: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3,问:哪些个体工商户要求设置账簿?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4,问:个体工商户建立了账簿后,是否按账簿记载交税?

  答:对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账簿记载和申报数进行纳税。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但对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或者根据销售(营业收入)额按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问: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不要进行记账了?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6,问:定额如何核定?

  答:(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注: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7,问:定额核定后,在一年内是不是每月按定额缴税?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8,问:申报定额或核定的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相差太大,该怎么办?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9,问:对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或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一定幅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怎么处理?

  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10,问: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该怎么办?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11,问: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该怎么办?

  答: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税务机关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停复业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12,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13.个体户到外地经营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在经营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经营地税务管理。

  14.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0元。

  15.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

  16.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核定期一般多长时间?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期一般一定一年,对特殊行业、销售额月份之间波动较大的纳税人也可按季度或按半年核定。

  17.税务机关核定个体工商户销售额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销售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经营费用推算营业额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4)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5)按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18.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如何缴税?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9.个体户不缴应纳税款会受到什么惩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2008年底之前,按小规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征收率商业是4%,工业是6%。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小规模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为3%。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