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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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A20/2014-01324 | 生成日期 | 2014-02-13 | 公开日期 | 2014-02-1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 | 公开形式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南办发[2011]27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银三角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南昌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昌县委办公室 365娱乐场体育投注办公室
2011年4月
南昌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和登记纳税或在我县落户并登记缴纳税收的企业,重点是有发展前景、符合省市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帮扶解困中小企业,并经南昌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对金融机构为领导小组确定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形成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和未发生损失给予奖励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为领导小组所确定的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六条 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县政府办、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具体实施。
第二章 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南昌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法院、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提取比例及额度,确定备选中小企业名单,审批使用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
县工信委负责对备选中小企业相关资质,市场前景以及是否符合省、市产业政策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年度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发放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县金融办负责受理备选中小企业的申请;受理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的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年度贷款实绩进行审核。
县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相关金融机构编制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发放计划,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增减变化、损失进行审核认定。
县银监办负责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
县审计局负责对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疑问的相关事项提供审计结论。
县法院负责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需要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九条 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1、县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
2、财政局按每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新增额的2%提取增补资金。
3、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专户的银行利息收入。
4、其他资金(上级补助和拨款)。
第四章 备选中小企业及补偿比例的确定
第十条 备选中小企业通过申报、评审,由领导小组确定。
(一)申报。主要包括中小企业自行申报、县政府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和银行申报三种形式。申报单位将申报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备选中小企业初审名单提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结合省市产业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扶持重点对申报中小企业进行评审,确定备选中小企业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备选中小企业和我县各金融机构。
(三)备选中小企业等级划分。领导小组按照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扶持重点和各中小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低,将备选中小企业划分为A、B、C三个等级,按照贷款风险程度由高到低确定补偿比例。即:A级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为25%;B级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为20%;C级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比例为15%。
第五章 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投放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金融机构应当将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
(一)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申请。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额进行核实,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南昌县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申报表(见附件)。
2.中小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报告。
3.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报告。
4.中小企业贷款合同及借据(下账联)。
5.人民法院裁定意见。
6.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银监办、县金融办审核确认意见。
(二)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审核。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组成审核小组,对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损失额逐机构、逐笔进行审核确认,按照风险补偿比例,计算出各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金额,写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审批。领导小组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确定无误后,由组长批准。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批示,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相应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弄虚作假套取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认定
(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列为损失类的贷款。)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机构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机构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机构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机构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贷款期满后中小企业贷款未发生损失的,按照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对前3年连续未发生贷款损失,当年发生贷款损失的,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3点贷款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该金融机构补偿比例1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1月末向县人民银行报送次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计划,作为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财政预算依据。
第十七条 辖区外金融机构向本县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